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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甘政办发[2008]81号文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甘政办发[2008]81号,以下简称“甘政办发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
  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能否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始终坚持民族平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忠实执行民族政策,关系到人心向背和社会和谐。我市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地区,有30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6.0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2%;有4个民族乡,除民族乡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聚居村(社)居委会散居在37个乡镇,其他各乡镇也都有少数民族群众分散居住或经商。民族问题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工作,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陇南地委、陇南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地委发[2000]35号文件)、《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贯彻意见》(市委发[2007]65号文件)、《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民族乡(村)“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陇政发[2007]37号文件)等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2007年召开了全市首届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暨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市呈现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和谐局面。
  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社会管理方面,一些县和部门对民族政策了解不够,认识不深,存在着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多,各民族之间的经济社会交往日益密切,管理服务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有些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对民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民族散杂聚居村两委班子缺乏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在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有些县还没有落实全市首届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大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甚至至今没有设立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对民族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存在挤占和拨付不及时的现象,致使部分民族村(社)特别是藏族村(社)缺乏经济增长点。在社会事业方面,民族乡村办学条件差,管理水平较低;民族村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方面,部分县(区)仍有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事件发生,有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擅自将自己的产品和餐馆标注“清真”商标或悬挂招牌,存在清真食品不清真,管理不严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部分县(区),但影响大,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极易被敌对势力利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执行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下大力气把民族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努力维护我市团结、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和宣传好、贯彻好甘政办发81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重视民族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及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重点加强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城市管理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部门人员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从事交通、饭店等公共窗口服务行业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要突出宣传国家、省、市对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政策;突出宣传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突出宣传国家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典型事例;突出宣传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及感人事迹。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五五”普法活动,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使民族政策的宣传活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要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正气,在全社会营造宣传民族政策、落实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民族政策尤其对党和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权利的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在文化宣传、教育卫生、执法检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问题,是否存在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是否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行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在各类检查中,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在招录公务员、招收企事业单位员工和各类学校招生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或增加录取条件、提高录取标准;各类医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
  (三)坚持民族领域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处理违反民族政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充分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切实防范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坚持民族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处理违反民族政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有关动向,努力把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四)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优惠照顾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特殊权益。民族工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政策的清理和归类,进一步明确现行民族政策的具体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照顾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确保有关民族节假日放假的规定、丧葬方面的规定、民族服饰的规定、清真食品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经营的规定、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等落到实处。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民族成份更改工作,坚决杜绝利用更改民族成份享受优惠照顾政策、图谋私利现象发生。对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侵害少数民族特殊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民族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工作。同时,要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扶贫帮困、助学赈灾、人才培养等各项优惠政策,做好市、县(区)少数民族乡专项发展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发挥好民族优惠政策的作用,要把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信息沟通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确保各项民族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影响发生民族团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健全和完善民族工作长效机制,理顺民族工作部门职能,保障民族工作经费运转,逐步改善民族工作部门工作条件。
  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针对本县(区)、本部门贯彻民族政策的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检查组,就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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