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停车库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院停车库总面积为3118平方米,停车位75个、车辆出入口2个,停车库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停车库的实际,经研究,核定收费标准按一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4元,2小时以上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2小时以上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3元,12小时内5元,24小时内8元。
4、超出24小时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