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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24”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24”起重伤害事故申请结案的请示》(锡安监〔2008〕14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6.4”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望你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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