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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人事局、水利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关于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意见
市经济发展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人事局
市水利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卫生局
厦门海关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延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意见,执行期至2010年底。
  一、失业保险金减半征收;
  二、工伤保险金减半征收;
  三、生育保险金减半征收;
  上述社会保障金减征后,涉及到的个人各种保障待遇不变。
  四、城镇职工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医疗保险费减征后,参保人员各种保障待遇保持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
  六、报关单预录费减按30元/票收取;
  七、电子口岸的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费减按20元/单收取;
  八、电子口岸的客户端基本使用维护费减按300元/台.月收取,并实行自愿委托;
  九、出境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费减按200元/标箱收取;
  十、免收企业技术改造(含易地搬迁技改)职业病危害评价费;
  十一、人事代理服务费减半收取;
  十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即每平方米1元;
  十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减半收取;
  十四、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半收取;
  十五、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减半收取;
  十六、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十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十八、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与验收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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