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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赤峰学院及其附属医院,解放军二五三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内蒙古森警总队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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