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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1995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 8月 
28日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维修和其他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必须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灭火器等装置,保证齐全有效。 

    第四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的,必须遵守《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但公路管理部门从事日常养护作业的除外。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应在作业路段两端增设交通警戒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部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通过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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