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物价局:
根据《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新的收费标准。为配合新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做到明明白白交费、清清楚楚收费,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均属于此次规范明码标价的范围。
二、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
(1)各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以公示牌、公示墙的方式标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放服务内容、停放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
三、明码标价牌的样式与规格。
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具体规格为:宽90CM;长按具体情况确定。
(1)政府定价:标牌P字和标价牌为蓝底白字;
(2)政府指导价:标牌P字和标价牌为蓝底白字;
(3)市场调节价:标牌P字和标价牌为黄底黑字。
四、明码标价的监制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市区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清远市物价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样板的格式自行制作(详见附件)。各县(市)的明码标价牌样板由各县(市)物价部门监制。
五、时间安排和步骤
(1)这次更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的时间从11月24日开始。
(2)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新标准发布之日起60日内更换、设置新的明码标价牌。
六、加强监督检查
机动车停放服务新标准实施后,市、县两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电话,对有关停车场收费的举报及时进行查处,保护各位车主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按规定收费、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