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8〕132号)精神,切实做好公路客运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公路客运秩序,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宽松的消费与投资环境,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公路客运明码标价行为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时间
从12月开始,至2009年1月结束。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安排。
二、规范工作的内容
依据《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陕价检发〔2000〕9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客运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5〕133号)的文件精神,对全省所有客运汽车站及所有客运车辆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规范的内容:
(一)客运汽车站没有在营业大厅悬挂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的行为,客运车辆没有在车厢内张贴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票价表的行为。
(二)不按规定的要求和内容填写(印制)公示牌或价目表,有错填、项目填写不全或涂改现象的行为。
(三)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四)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制、使用公示牌或价目表的行为。
(五)仿制、盗印公示牌或票价表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做好这次规范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公路客运明码标价制度。特别是“双节”临近,要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客运市场环境。
(二)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于违反公路客运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遵循公路客运明码标价由省、市、县物价部门分级监制的原则,对客运明码标价属于省局监制的单位,各地应督促其到省局价格举报办公室办理有关监制手续。
(四)要认真总结,完善制度。各地要对这次开展规范工作的成效、经验进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于2009年元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省局(价格举报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