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健全完善行政依法干预、法院强制执行、计生利益导向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倪玲妹
副组长:施会龙(市政府)
沈晓蓝(市人口计生委)
费会平(市中级法院)
成 员:金淦英(市纪委)
沈新芳(市人口计生委)
张恩林(市财政局)
章新泉(市公安局)
孙一峰(市工商局)
吴康丽(市卫生局)
裘明珠(市民政局)
郑锦国(市人行)
潘月山(德清县政府)
闵 云(长兴县政府)
叶海珍(安吉县政府)
竺(吴兴区政府)
金顺明(南浔区政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日常工作,沈新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
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加强对社会抚养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二)市人口计生委
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综合协调及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计生法律法规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指导、督促县区、乡镇计生部门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各县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指导县区、乡镇计生部门依法做好违法生育事实的调查取证。
(三)市中级法院
依法监督、指导基层法院非诉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审理工作;定期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执行、重点执行情况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情节恶劣、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市财政局
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取证、核查收入情况,出具相关税收证明材料,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按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到位;检查、监督社会抚养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五)市公安局
在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协助提供相关户籍信息资料,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依法查处干扰、阻碍和破坏人口计生工作的违法行为。
(六)市工商局
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企业业主中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七)市卫生局
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取证,出具婴儿出生等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八)市民政局
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取证,出具婴幼儿收养等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九)市人行
将违法生育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根据有关规定,对违法生育对象采取约束信贷等措施。
(十)各县区政府
负责辖区内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追究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法律责任的主要手段,也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重大问题、相关政策的研究,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依法加大征收力度,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要全面落实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征收程序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认真落实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全部用于人口计生事业。
三要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对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教育,营造征收社会抚养费良好的法制环境。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减少和控制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努力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