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08年度市第三批医疗救助经费的通知
民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城镇贫困市民的医疗困难,现将2008年度市第三批医疗救助资金万元,拨给你区(县)。请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0]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21号)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
根据沪民救发[2001]7号文精神,请你区(县)继续按不低于市下拨医疗救助资金5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