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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规范津补贴资金支付渠道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工改办《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规范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工改办〔2007〕14号)和省委老干局等四部门《关于省属在榕企业单位离休干部规范津补贴实施工作中有关审批问题的函》有关精神,为做好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规范津补贴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闽工改办〔2007〕14号规定,本次规范津补贴的实施范围包括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老工人。
  二、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73号)和《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有关规定,省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为: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地区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提租补贴。本次规范离休人员津补贴后,基本离休费和提租补贴(包括因规范津补贴相应提高提租补贴标准部分)及其今后待遇调整仍由省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地区补贴和地区生活津贴属于本次规范项目(规范后统一归并入生活性补贴),其规范前执行的绝对数继续由省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不属于省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按照闽工改办〔2007〕14号有关规定实行。
  四、此次离休人员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较为敏感,请各参保单位按照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通知精神,主动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认真做好规范津补贴的申报发放等工作,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落到实处。

福建省劳动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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