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范围内使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印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具普通发票时必须加盖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和其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凡需要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1998年4月1日起,必须使用按省局统一式样刻制的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采用楷体,分上、中、下三个部分,上半椭圆部分为“单位名称”,正中为“纳税人识别号”,下半椭圆部分为“发票专用章”字样。
三、一个单位需要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应在发票专用章单位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以便区别。
四、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指定的印章刻制厂家刻制,并将发票专用章印模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握政策界限,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发票专用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