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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现将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邮电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我区邮电通信发展的意见
 
  邮电通信是社会的一项基础设施,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发展必要条件。为了加快发展我区邮电通信事业,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发展邮电的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邮电通信建设实行分层负责的体制:国际通信、中央到省和省际的通信,由邮电部负责;区内通信建设实行自治区、地(市)、县分级负责,即南宁到地(市)和地(市)间的通信网路设施,由自治区负责;地(市)到县的通信网设施,由地(市)负责;地(市)的市内电话由自治区和地(市)共同负责;县(市)的市内电话由地(市)和县共同负责;农村电话由县(市)负责。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邮电工作的领导,把发展邮电通信纳入地方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级邮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按照发展邮电通信,必须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无干线后支线,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做好本地通信网的发展规划。邮电网点的设备、市话线路管道的建设应和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三、各级政府要在社会集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联合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邮电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近年来各地采取支持邮电通信发展的政策措施,仍需继续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对邮电通信建设所需的外汇额度,要在地方留成外汇中优先安排解决。

  五、各地、各部门应尽量利用现有邮电通信设施(军队、铁路部门除外),避免重复建设。确需建设的,要同邮电部门联合建设,实行联合投资、统一经营、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六、自建的专用通信设施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经邮电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入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进入公用通信网的,收取进网费。公用通信网容量不够需要扩建时,新入公用通信网的单位要分担部分建设费用。公用通信网发展或改制时,专用通信网要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建设,以适应进入国内、国际通信网的要求,保证全网通信畅通。

  七、鼓励各部门、企业、事业、服务业、机关团体以集资和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合作发展邮电通信,以增加全区通信能力。对投资和联合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邮电通信上给予优惠。
  鼓励乡镇企业、集体、个人投资或集资兴办乡镇和乡镇以下的通信设施,开办农村电话交换点,承办邮政代办所,承包邮路等。谁兴办,谁受益。邮电部门要在技术、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八、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矿企业、港口、机场、文化体育设施、大专院校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邮电通信设施(包括邮电局(所)、电话设施)。配套设施应列入工程建设计划,按照邮电部门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和需要安装电话的宿舍楼,在设计时应安排电话布线及电话插座。新建住宅楼房要安装与住户相对应的信报箱,列入建设总概算,并作为竣工验收项目。

  九、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的通信需要,须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新设置邮电服务网点(包括邮亭、电话亭、报刊零售亭以及信箱、信筒等)时,城建、土地、工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

  十、要认真组织贯彻<<邮政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发(1982)28)及其他有关法规,依法办邮电。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拦截邮车、扣留邮件。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确保通信畅通。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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