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漯河市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推进我市征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信用漯河”的总体目标,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建立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约束有力的全市征信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树立“信用漯河”的良好形象,为漯河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企业信用缺失的突出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公民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失信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讲诚信、守信用的风气逐步形成,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征信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个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按市场需求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二)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信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活力。使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明显发挥作用,“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为绝大多数公民所恪守。
(三)基本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征信体系的支撑下健康、快速发展。
(四)建立信用约束激励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个人,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搞好营造信用建设环境、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积极组织动员企业和公民参与;坚持市场化运作,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市征信体系。
(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推进行业征信,加快联合征信,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抓好金融信用、商业信用为重点的联合征信,努力扩大信用产品市场需求,着力推动信用经济发展。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
四、组织领导
建立全市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金融机构,财政、税务、公安、工商、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质监、交通、中小企业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通讯运营企业、水、电、暖、煤(气)等社会公共行业的企业组成。联席会议下设信息采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行,负责辖区内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披露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向信息采集办公室报送本部门依法能够公开的相关信息。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报送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数据报送工作。
五、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和内容
(一)信用信息采集涉及机构
采集信用信息涉及的部门主要是全市各金融机构,公安、法院、国税、地税、质监、商检、工商管理、劳动、中小企业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交通、环保等部门,通信运营企业和社会公共行业的企业等。
(二)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
1.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基本信息,指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识别信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基本概况、地址等信息。交易信息,指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事业单位在工商、税收、信贷、担保、环保、缴费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2.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还款、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各种缴费信息和交通违章信息等。
六、信用信息采集办法
1.各部门报送信息时要按照信息采集办公室提供的指标口径标准进行报送,根据报送要求对报送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2.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系统对所发生的信贷业务于次日12时之前上报。其他各部门在网络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每季度末前采用磁介质或表格形式向信息采集办公室报送当季度信息,待条件成熟后,采取网络报送。
3.信息采集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发现不准确信息时,及时向报送方发出核查通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错误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更正。
七、信用信息的使用管理
信息采集办公室负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披露征集的信息,并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对象同意提供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自身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未经被征集对象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写出申请并经信息采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查询。
八、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采集办公室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保证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安全:1.制订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2.建立查询监控制度和程序;3.定期审核、更新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口令控制;4.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参照信息采集办公室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报送、查询制度,确保所报信用信息安全、准确、及时、完整;5.对未能按本办法规定报送信用信息,违反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和违反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市征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处分;6.信息采集办公室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信用信息被窃取、篡改、毁损、丢失或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