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厅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依法、及时办理信访事项,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推进我厅依法行政,现就加强我厅信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的凸现期,建设部门的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尤为重要和紧迫。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投诉的权利,是促进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依法办理信访事项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厅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待、签收:凡到省厅来访,由信访办统一接待,必要时请相关处室(单位)派人参加;所有信访件由信访办签收。厅领导或其它处室(单位)收到的信访件,转信访办统一登记;厅领导已有批示的,信访办登记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二)登记: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办统一登记,并建立台账。
  (三)受理审查:信访办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由下级主管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或者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厅提出投诉请求的,依法不予受理。信访办提出不予受理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同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下级主管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建筑领域市场主体、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依法交下级部门调查处理。信访办提出交办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将信访有关材料及《信访事项交办书》送达下级有关部门,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
  3、对属于其它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信访办提出转送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将信访有关材料及《信访事项转送书》送达有权处理机关,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
  4、对厅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厅工作人员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以及对直接下级主管部门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由本厅直接受理。信访办提出受理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呈分管厅领导审签。信访办根据厅领导的批示,分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对本厅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形,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对厅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办理;
  2、对厅工作人员及直接下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转交监察室办理;
  3、对直接下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检举、揭发的,由有关处室(单位)按厅领导的批示要求办理。有关处室(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时,可向被信访人(下级主管部门)下发《说明情况通知书》,通知其就信访事项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实地调查。经调查核实后,有关处室(单位)拟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呈厅领导审签后,送达信访人和被信访人。
  (五)资料归档:各处室(单位)按照厅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将信访办理的有关资料及时予以整理、归档。
    信访复查、复核的办理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三、强化责任,依法办理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从维护我省建设行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做好我厅信访工作。信访办要充分发挥统一牵头和综合协调作用,切实把好登记关和督促落实关,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着落;要针对信访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高质量的建议,为厅领导决策服务。各处室(单位)要依法办理信访事项,注重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理由,保障信访人的陈述权、知情权;要全面收集证据资料,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和程序规定,及时出具相关信访文书;要注重依法办理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对信访人的合法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无理请求在不予支持的同时,要讲明事实和理由,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