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不断变动,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更新速度已不能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家统计局根据目前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发布了《统计上对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公布、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国统字(2002)46号),我部近期也印发了《
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及时更新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已经建立了通报制度,使国家统计局能够根据民政部的区划变更,按照国家标准对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从而保证了民政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还没有建立,影响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的速度和代码库的维护,从而影响了该项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为此,我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民政区划部门要将变更后县以下行政区划及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同级民政计财部门由计财部门报送民政部区划和计财部门备案,以便及时更新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