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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无居民海岛是海陆兼备的海上国土,是我市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前哨。我市现有700多个无居民岛礁,截止2006年底,已有140多个被不同程度开发利用,这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大多没有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沿海地区擅自出让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沿海农村擅自将无居民海岛出租给企业和个人进行开发,严重影响了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并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原则,把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
  为加强全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是:督促沿海县(市)、区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研制订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管理制度;组织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北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坚持以区划规划为指导,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审批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是我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工商业和旅游业等经营性开发的,应当按照全岛整体规划原则,编制整个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后,经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未成立联席会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涉岛管理单位进行审查,下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通知书》,市县各有关部门才能按各自职责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相关手续。其中,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工业建设的、以及利用象山港区域内无居民海岛进行旅游开发的,需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其他商业开发和旅游开发的,应当经县级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还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利用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招商的,招标拍卖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拍卖招商前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申请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通知书》,市县各有关部门不得为无居民海岛利用办理任何手续。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群众性农牧渔林业生产、以及作为群众性农牧渔林业生产临时栖息地的,利用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导航通信等非开发性质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因航道建设和滩涂围垦等造成无居民海岛消失或者改变类别工程建设的,利用单位应当凭项目批准文件报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无居民海岛消失或者改变类别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情况抄送县级民政部门和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报批无居民海岛注销手续。
  严格控制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山取石和炸岛填海。因滩涂围垦等原因确需在无居民海岛开山取石和炸岛填海的,应当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宁波市砂石开采有关规定,并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采石许可的,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一律不得续期。
  因居民搬迁等历史原因导致有居民海岛改变为无居民海岛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原住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无居民海岛现状。原住人确需对其原自有构筑物进行修缮改造的,需报经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原则上不得利用外资。确需利用外资进行开发利用的,需报经国家安全、军事机关等部门同意。
  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用途用岛。确需改变原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批准用途的,应当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管理数据库,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人员登记管理
  加强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调查,在摸清全市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管理数据库。各有关涉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管理审批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无居民海岛利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后,由批准或者备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造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度本地区无居民海岛利用统计造册情况报市海洋渔业局汇总,由市政府在12月31前报省政府备案。
  无居民海岛不得作为公民户籍登记的地址。确需将无居民海岛转为有居民海岛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人,应当加强对上岛人员的登记。对于外国人进入无居民海岛的,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对于作为群众性农渔业开发(包括生产临时休息地)、以及原无居民海岛住有人等需要长期或者定期进入无居民海岛的,其上岛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擅自进入无居民海岛生产生活的人员加强管理,必要时可以进行清理。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无居民海岛、爱护无居民海岛、支持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和其他各有关涉岛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查处。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有关涉岛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监察行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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