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我市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06)9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对已出让土地的清理力度,促进开发量的增加
1.对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开发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开发时序逐年按比例开发。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对可供开发且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日期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未开工的责令限期开工;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日期满2年的,无偿收回未开发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2.对可供开发且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开发企业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其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的,且未经批准中止或停缓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3.已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尚未开发的出让地块总面积,超过上一年度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总面积10%(含10%)的受让人(含关联企业),不得参与本年度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的竞买。
4.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建设、规划、房管、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每月对社会公布已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情况。
5.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在加快拆迁安置房和廉租房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已出让地块的拆迁力度,确保土地的及时交付,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
二、增加土地供应,扩大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量
1.增加土地供应量,重点增加新区土地供应量。近期内,将公布市区经营性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每个地块的规划功能及设计条件等,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公开有序发展。今年计划安排经营性土地出让3000亩以上,新出让土地一律明确商品房开发的开、竣工时间,对未按开发时序按时竣工的,除按闲置土地处置外,给予相应的处罚。
2.鼓励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严格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占总开发面积的70%以上”的“国家标准”,政府将执行“国家标准”的开发项目与新出让土地价格挂钩,适当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对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且满足建设条件的,今年年底内未施工基础的住宅开发项目,2008年一律执行“国家标准”,重新调整套型比例,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后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否则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指定国有开发企业按照市场化准则,积极参与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总量。计划今年在城区内开发30万平方米以上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供应,具体销售办法另行制定。
3.规范出让行为。对新增经营性土地,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对特殊情况难以净地交付的地块,在其出让文件中加入“出让金缴纳额与可交付并实施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挂钩”的内容,规定开发企业必须按已交付土地面积,及时缴纳相应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并及时开发建设。
三、加快拆迁安置房和廉租房建设,推进民生工程
1.认真执行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加大实物安置补偿力度。今年各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将开工建设一批配套齐全的,以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为主的安置房小区,以满足房屋拆迁实物安置补偿的需要,减少拆迁户的住房刚性需求对市场房价的冲击。今年市区计划新开工拆迁安置房100万平方米,把计划内的拆迁安置房开工量、竣工量统一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
2.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多渠道筹集廉租房建设资金。今年在拆迁安置房中安排5%左右的房源用作廉租房,并确保竣工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廉租房;同时出台市区廉租房租金补贴政策,重点解决低保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小于7平方米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1.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扩大商品房预售的有效供应量,严厉打击“虚假抢购”和“拖延开发”行为。规定开发企业在规划小区建设工期内单次预售面积不得小于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规划小区预售一次办理)。
2.加大对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查处的力度,对预售现场进行跟踪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坚决取缔预放房号、内部认购、交付订金、发放会员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预售房屋在认购后一律不准转手,对认购后又取消的房号,以摇号方式对外按原价公开出售,杜绝开发企业虚假认购现象。尽快开通二手房网上销售系统,加强对二手房市场的监管,严禁期房转让并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4.严格执行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房行(2006)161号),杜绝和防范开发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禁擅自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开发的“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作为商品住宅销售。
五、加强住房金融监管,保障中小户型住房贷款需求
1.禁止以预售商品房为载体的各类“住房委托贷款”等形式的金融产品操作。
2.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2007年4月1日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实行“购买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或单价超过3800元/平方米的住房,暂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原则上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4.对以“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开发的商品房,不予办理住房按揭贷款。
六、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政府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1.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制定涉及自身职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2.加大督察力度,建立由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参与的督察机制,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闲置土地、擅自变更规划用途、违规交易、故意延迟开发进度、恶意炒作、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确保稳定房价工作取得成效。
3.加大宣传力度和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房地产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增强透明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让全市人民深信市委、市政府对抑制住房价格过快增长的决心,能够把房价控制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合理的水平。各新闻单位要对全市稳定房价工作进行全程的跟踪报道,加大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企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确保稳定房价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OO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