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对全市范围内铅酸蓄电池行业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期间,全市范围内凡铅酸蓄电池行业投资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凡无有效证照或超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铅酸蓄电池及极板等相关配件制造、组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依法取缔;凡未能做到达标排放和规范防护或未能通过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一律依法关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专项清理计划,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与发展、稳定的关系。清理结果于2008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
二、铅酸蓄电池等相关生产类项目,一律不得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区域投资建设。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符合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定位的,达不到铅酸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要求的铅酸蓄电池项目,各级发改部门不得备案、核准,各级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支持。
三、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县、区政府牵头,分别对本区域内铅酸蓄电池行业进行清理。市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