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200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根据《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渔民自愿的原则,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认真组织好所辖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计划、转产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二、2005年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仍安排用于减船和转产转业项目。根据2002-2004年减船计划和转产转业项目执行情况,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2005年全国减船数量原则控制在3750艘以内,减船计划优先安排大功率和已换发新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转产转业项目重点安排转产渔民培训、增殖放流和利用报废渔船制作人工鱼礁等公益性项目。
三、请你厅(局)抓紧组织实施2003、2004年度我部下达的减船计划及相关转产转业项目。对2006年3月底前不能执行的2003、2004年度减船计划,我部将收回相应中央财政资金。
并请于5月15日前按《管理规定》程序将2005年减船计划、转产转业项目报送财政部和我部。
我部有关减船工作由渔业局渔船渔港监督处负责。
联系人:张信安
联系电话:010-64192994。
转产转业项目由渔业局计划处负责。
联系人:崔国辉
联系电话:010-64192989。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