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的要求,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有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以下简称《非许可审批目录》),已于2007年11月15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
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许可目录》。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2007〕10号)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非许可审批目录》。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未列入《许可目录》、《非许可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和实施。
三、此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内容截至2007年11月1日,之后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新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许可目录》或者《非许可审批目录》,以便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设定或者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对列入《许可目录》、《非许可审批目录》的每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区直有关部门都要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范,明确行政审批的具体实施依据、条件、对象、范围、权限、数量、程序、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过程的随意性,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杜绝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五、对《许可目录》、《非许可审批目录》确定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下放审批权限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方案,于2008年3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