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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通告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催缴土地出让金的通告
通告〔2007〕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土地出让金的征缴和管理,切实解决土地出让金欠缴问题,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让人不按时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竞得资格,不退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两年内不得参加信阳市土地竞拍。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三、在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如实上缴财政专户之前,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对欠缴土地出让金单位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四、2006年12月31日前欠缴土地出让金单位仍未按要求缴纳的,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市政府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布其为不守诚信单位、不受欢迎企业;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仍然恶意欠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市政府依法将其清理出信阳房地产市场、禁止在信阳进行土地交易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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