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批准收取车辆施救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车辆施救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有关规定,经对相关成本进行审核,并参考其他城市的收费,经研究,现将市内四区和一般公路车辆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事故车辆或受当事人委托对故障车辆施救,并将车辆施救至指定地点的,可分别收取施救车辆作业、吊车作业、运尸等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使用吊车吨位数应和被施救车辆的车型相对应。
施救车辆已到场,因故未实施施救服务的,其服务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二、对装运公安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施救,或对公路施救实施夜间作业,其服务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10%。
三、被施救车辆装载货物需要装卸或倒装到其他运输车辆的,其货物装卸或倒装费另行加收,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77号)中的规定执行。
四、公路车辆施救收费以公路标志为界,施救车辆在城区内行驶不再按里程计价。
五、过路、过桥(隧道)通行费由被施救方承担。
六、车辆施救服务费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你单位应做好施救情况记录,包括费用支出、施救车辆数等,并在试行期满一个月前,将有关资料和数据报市物价局,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七、崂山区、城阳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