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25号)要求,我局决定对2007年7月1日前发出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进行分批更换,使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为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开展,本次换证不进行旧证书附表的更换,旧附表作为新证书的附表继续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首批换证单位为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2.旧证书附表上批准的计量认证产品(参数)范围不变,各有关计量认证获证单位可以在计量认证新证书的有效期内继续开展旧附表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3.各有关单位在接到我局计量处发出的领证通知后,即可携带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前往更换。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