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建设,规范建设管理,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柑橘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7]276号)和市柑橘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重庆市标准化柑橘果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柑组发[2007]4号)精神,我局商市财政局同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与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示范园建设进程和提高建设水平,根据《重庆市标准化柑橘果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柑组发[2007]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是指依据《重庆市柑橘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建设规划》,按本办法规定建成的标准化柑橘果园。
全市示范园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农业局负责示范园建设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业主)可以申请建设示范园:
(一)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或自有承包地联户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法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包含农业种植业;
(三)有相应的种植业技术人员;
(四)承诺先建后补,有与示范园建设规模相应的铺底流动资金。
第五条 业主应向拟建示范园所在区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区县农业局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立项的,以正式文件连同下列材料向市农业局提出示范园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一式叁份):
(一)业主提交的示范园建设立项申请书及自愿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建设经营示范园的承诺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背景、示范园选址、建设期限、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果园规划平面设计图、组织及技术保障措施等;
(三)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四)申请人申请日前一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有效的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根据本办法第
七条制定的示范园建设企业标准(规范)。
第六条 市农业局收到区县农业局立项报告后的4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踏勘等形式进行项目评估,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重庆市柑橘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建设规划》和全市标准化柑橘果园建设年度计划对示范园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同意立项的,由市农业局正式批复,纳入当年示范园建设调控计划实施。
第七条 示范园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二)地势平缓,坡度小于15度;土壤酸碱度5.5-7.0;海拔高度小于400米,条件适宜的可不超过500米;水源充足,示范园内或近邻水源供应量大于每亩每年50立方米;排水畅通;交通方便,已有或果园建设期内已规划农村公路通达果园。
(三)建设地点在《重庆市柑橘产业重点区域建设规划》范围之内。
(四)采用无病毒容器苗,苗木质量执行《重庆市百万吨优质柑橘产业化工程苗木质量标准》。
(五)用枳橙作砧的栽植密度为株行距采用4×5米,杂柑、脐橙采用3×5米。以作业道分割和美化果园。
(六)采用壕沟改土或定植穴改土,壕沟改土要求深0.8米、上宽1.2米、下宽1.0米,定植穴改土规格要求长x宽x深=1.5x1.5x1。表土拌合有机肥回填,禁止使用富含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城镇垃圾、煤渣等回填。
(七)灌溉工程建设应采用肥水一体滴灌设备。主要参数指标:土壤湿润比:P=40%;水得用系数:μ=0.95;设计灌水均匀度:Eu≥80%;设计湿润深度:Z≥0.6米。设备要求:过滤器可有效过滤菌藻的自动反冲洗过滤器。控制系统为肥水一体自动控制,既自动控制,也可以分区手动控制。安装必要的快速释压阀及空气阀;阀门、阀帽和压力控制装置为金属材料;主水管道采用铸铁或塑料管道埋设;灌溉管带压力补偿防滴漏装置;裸露管道抗老化强度15年以上;滴头带压力补偿装置,具有防堵塞功能。
(八)路网建设:
1、主干道路执行《重庆市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示范园至少要有一条农村公路通达。
2、距果树200米左右应有机耕道路通达,能通行中型货车和耕作机械,单车道,泥结石路面,振动碾压,路基宽不低于3.5米,路面宽3.0米以上;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2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3、按100米间距布局生产作业道,形成果园内道路网格,作业道能通行手推车和小型农业机械。路面按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建设。
本条其他未涉及建设要求按照《重庆市标准化柑橘果园建设规范》执行。
业主应根据上述建设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示范园建设企业标准(规范),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八条 示范园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政府统一采购种苗和滴灌等设备。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
在建设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业主变更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业主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农业局和监理单位报告,区县农业局和监理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局报告。
第九条 示范园各阶段建设任务完成后,业主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区县农业局申请阶段验收,全部建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一)阶段验收。项目完成路网建设、水利设施、改土等建设任务后,业主向所在区县农业局申请阶段验收。区县农业局收到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规范)完成阶段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建设。
(二)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区县农业局在阶段验收的基础上,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区县农业局报请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市农业局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县应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一式3份;工程施工设计图和工程竣工图各一套;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一式3份;区县初步验收报告一式3份。
第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示范园,由市农业局按照实际建成面积确认建园计划并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示范园建设财政资金补助标准、申请办法、拨付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按照《重庆市柑橘产业发展资金筹集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园,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柑橘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树立“重庆市柑橘示范园”统一标志牌。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柑橘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示范园建设指导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按照《重庆市柑橘产业发展资金筹集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批准立项的;
(二)对未达到建设标准或整改不到位的示范园进行验收并通过验收的;
(三)未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批立项或受理、完成验收事项的,或决定不予立项或不予通过验收未说明理由的;
(四)出具虚假立项、验收或监理资料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