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水上运输安全。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安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使我市及毗邻水域内遇险的船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防应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保证水上运输事故后的及时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水上运输事故预防,减少事故诱发因素。
⑵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建立以市、区市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⑶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由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指挥。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辖水域范围及其毗邻水域内水上运输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参与事故处置活动的单位、设备、设施及人员。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广安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中心),市应急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海事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救援方案,统一协调市水上应急各成员单位、驻市部队、武警、公安、市及县(区)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开展应急工作。
市应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水上应急中心应急值班和应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搜集、上报事故伤亡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水上应急中心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组织水上事故应急演练和演习,建立与相邻市地应急合作、联动机制;承担市应急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并根据各自职责,承担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⑴ 市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运输事故险情报告。
⑵ 市交通局:承担市水上应急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市内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⑶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系统力量参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和车辆征用,核查水上运输事故伤亡及失踪人员;查处水上违法犯罪案件。
⑷ 市水利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应急行动,按现场指挥要求选派本系统渔业船舶或水库船舶参加应急工作,为水上救援提供相关水域水情信息。
⑸ 市旅游局:参与旅游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负责组织险情水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运输事故。
⑹ 市建设局:参与城市园林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理。
⑺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临时救助。
⑻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对水上运输事故获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分级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⑼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水上应急中心资金保障。
⑽ 市环保局:遇有水上运输事故造成水域环境重大污染时,负责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协助交通和安监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⑾ 市电信、移动公司:为水上运输事故现场应急行动中通信畅通提供保障。
⑿ 市气象局:为市应急中心提供事故水域重要天气信息及预报,根据应急行动需要开展现场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⒀ 市军分区:根据市水上应急中心的要求,负责协调驻广部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各区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应急中心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分中心,分中心主任由区市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以及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运输事故发生的信息。
⑴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预防和处置水上运输事故提供气象依据;
⑵ 水利防汛部门对汛期江河水情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海事管理机构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⑸ 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播发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同时将涉及水上运输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交通局、市海事局传送,市海事局要向水上运输单位、业主通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运输事故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运输事故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
⑴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辖区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48小时以上;
⑸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⑴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严重损坏,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⑷ 其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⑴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⑴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4.2.1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或浮动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4.2.2报送时限及信息处置:区市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Ⅲ级以上的险情信息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市水上应急中心应在4小时内向省水上运输应急中心报告,并抄告省地方海事机构。其他接警部门在接到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任何级别的险情信息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核实属实的,应立即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行动
水上运输事故经评估核实后,应急机构应根据险情等级以及当时的气象和水文,拟定并实施应急计划,确定派出应急力量。属重大、特别重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市应急中心负责人、负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市应急中心值班机构接到的水上运输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有关船舶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并向市水上应急中心领导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按照事故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级响应,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时,事故辖区内最低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伤亡情况,从低到高逐级响应。
5.2.1 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并启动应急预案,区市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分中心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属较大险情的,市应急中心相关单位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开展。必要时,区市县应急分中心可报请市应急中心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5.2.2 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可向省水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2.3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区市县、市及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3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已彻底消除、或事故伤亡人员已得到救助或全部打捞、或失踪人员在当时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或应急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时,在报经相应的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后,即可终止应急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对应急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亡和救助情况等),并将结果报省、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或村、社负责对获救人员安置,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有关丧事承办单位办理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4 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助。
6.5 保险赔付
事故船舶参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或事故伤亡人员参与了社会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并积极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7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和险情信息发布按照《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上运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旅客和货物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等。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实现有线电话、移动通信、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现代通信资源的互联互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
市应急中心及县级应急分中心应建立本地区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通讯联系信息,并实时维护,保证应急机构与应急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中心应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军队、武警和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
现场附近的船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迅速参与应急行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救援。
8.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在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环保、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人员中选聘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提供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应急中心聘任。
8.4 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由本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发生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定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并作好安置工作。如事故影响范围内涉及船舶、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或陆上人员安全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8.5 治安、交通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现场治安维护,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市交通局负责干线道路交通畅通,并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和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做好事故水域疾病预防和卫生监控。
8.7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区市县应急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应急知识宣传,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组织开展水上救援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适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市应急中心应每年举行一次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毗邻市、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举办联合演习。
8.9 监督检查
市应急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市政府监督检查;县级应急分中心执行预案情况、协调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由市应急中心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市应急中心负责《广安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相关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的更新,相关成员单位每年1月份将联络人员及联络方式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中心办公室。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水上运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中心和市交通局备案;
9.2 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评审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由市交通局负责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预案修订较大或经过多次修改后,市交通局应将预案更新,并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10 责任与奖惩
10.1 奖励
对在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补偿或奖励。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可申报革命烈士。
10.2 责任追究
对未按本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水上险情、事故;故意迟报、瞒报、漏报相关重大情况;组织救助不及时造成伤亡面扩大或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肇事逃逸;或收到遇险船救助报警信号,既不报告又不救助;或事故现场或过往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进行救助;或不服从统一救助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⑴ 水上运输事故是指运输船舶、浮动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
⑵ 本预案中所指“水上”包括广安市境内内河通航水域、湖泊及水库库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