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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收费单位:
  现将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7]1545号)《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三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文件规定的换、发证范围和时限认真开展换证工作。12月底之前各县(市)、区要将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我局。
  二、市一级《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的换发和2006年度的年审工作一并进行,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这次年审和换证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今后,每年三月底前各收费单位自行到物价局进行收费年审。否则,《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自行作废,其收费按无证收费论处。
  办公地址:市南环路行政审批中心物价局窗口
  联系电话:0375-4961237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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