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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

市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积极推进我市科技创新,促进我市节能环保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意见》、《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无锡市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无锡市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相关单位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各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作用,积极为促进无锡经济转型、优化发展服务。
  二、积极研究和制定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措施,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在实处。
  (一)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纳入其中的产品及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给予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部分的产品,要实行强制采购。
  (二)发挥政府采购需求导向作用,面向广大采购人做好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宣传工作,增强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自觉性,鼓励和推动政府采购供应商积极生产和经营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预算;对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 变更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予以采购。
  三、深入探索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新手段、新方法,将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作用渗透到具体采购活动当中。
  (一)在招标文件制定环节,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这些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采购项目,给予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标和技术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凡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可增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三)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款尾款扣押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予以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降低生产和经销企业的负担。
无锡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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