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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新林种函(2002)2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关于下达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32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对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统一规格和式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标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每证35元。
  以上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了现场勘察、审核费、办证表格等费用。

  二、上述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行非税收入改革后,有关税费资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的使用,以非税收入改革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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