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更好地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和健康,根据《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维护好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宁波”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以强烈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把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和任务落实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二、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
(一)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要把职业安全健康统一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之中,制定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在职工大会上报告安全生产事项,向新上岗的外来务工人员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定期对具有作业危害的场所进行检测,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外来务工人员的健康体检。
(二)依法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的监督检查。在职业安全健康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过程中,将外来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三)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治理的督查力度。大力开展“行为反违章、现场查隐患、管理严规章、生产保平安”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治防范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核实、补报和危害防止的现场指导;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职业危害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务工人员依法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予以诊断,并督促用人单位予以治疗,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侵害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案件,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对报告事故隐患或举报职业安全健康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六)建立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民主监督网络,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控告权、拒绝权和紧急避险权,使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民主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认真贯彻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制定《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抓好《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基本知识,倡导安全文化。
(二)深化“全员培训工程”,切实抓好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涂料喷涂、蔺草加工、制革、电池等高危险高危害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未经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实施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教育中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内容。
(三)探索外来务工人员培训的新路子,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质量。创新培训考核机制,修改完善培训大纲和考试题库,加快培训考核的信息化建设,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为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四)利用每年“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其安全生产自我保护能力。
四、严厉查处事故,依法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充分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尤其是对强令外来务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
(三)完善事故公告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
(四)严格监督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定期与有关部门组织对已结案的较大以上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包括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五、完善经济政策,进一步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高危险企业要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时提供一定的应急补充保障。
(二)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对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和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批准。
(三)努力探索高危行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及密集性用人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与商业保险的联动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协调小组,负责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的指导与协调;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解决突出问题,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进一步探索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工作规律,深化职业安全健康的长效管理。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