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现将《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加快上海高校高水平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教党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决定实施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着眼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对与高新技术产业密切相关的学科领域进行择优重点资助,以提高上海高校教学质量,形成上海高等学校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强调资助工作要为上海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促进与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学科专业的发展。
(一)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二)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主要资助从海外引进、在上海高校从事学科建设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及其团队。
二、岗位目标和任务
在岗特聘教授应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项目等方面达到如下的目标:
(一)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和上海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三、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款,资助资金主要用途为:
1.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等费用。具体包括队伍建设费、人员培训费、国际交流与合作差旅费、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2.入选者个人岗位津贴。
(二)上海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每年聘用50名,聘期三年。特聘教授每岗位资助经费共40-60万,其中特聘教授个人岗位津贴10万/年。
(三)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拨付。特聘教授根据有关财务规定使用资助经费。对落户上海(包括办理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入选者,除上述岗位津贴外,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特聘教授提供工资、保险、福利、居住等待遇。
四、组织和管理
(一)市科教党委、市教委成立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并监督资助经费使用。
(二)领导小组下设特聘教授岗位计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教党委、市教委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人事处。
(三)市教委负责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者应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考,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二)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须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要求。
2.国外应聘者或海外留学归国者一般应担任国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以上职位(含助理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国内应聘者(在本市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流动的人员不列入本计划资助范围),须为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近5年内到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连续工作学习2年以上(含2年)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者为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连续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海外回国人员(由管理办公室认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除外),已经落户或愿意落户上海的予以优先考虑。
4.从事自然科学类研究的申请者须40周岁以下(以申请当年1月1日计算),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类申请者须4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5.申请特聘教授须保证三年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全职工作。
六、申报程序
(一)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引进、单位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及由市教委核准公布的方式实施。
(二)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每年上半年(一般为四月)申报评审一次,由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教育”网(网址:http://www.shmec.gov.cn)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三)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填报《上海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申请书》,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审核。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并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提供经费配套等有关承诺。
(五)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七、评审和公布
(一)管理办公室组织国内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管理办公室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复评或答辩会,本人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通过复评的申请者,由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上海教育”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选者,经市教委批准,授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称号并颁发证书,通过“上海教育”网予以公布。
(四)入选者与岗位所在单位签订特聘教授(东方学者)聘用合同,管理办公室与岗位所在单位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进展进行监督。
八、义务和责任
(一)岗位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入聘者大力支持,提供必须的支撑保障条件,保证其在聘期内从事岗位规定和要求的工作。
(二)凡得到上海市高校特聘教授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资助”,英文为:Research supported by The Program for Professor of Special Appointment (Eastern Scholar) at Shanghai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三)入选者所在单位应当对特聘教授进行中期考核,考核未通过者,终止资助,并报管理办公室。聘用期满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资助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验收。聘期到期后,未能完成岗位任务和项目的,可申请适当延长聘期,直至项目完成。聘期延长期间,个人岗位津贴不再追加,其他所需费用和工资福利由单位和当事人协商决定。
(四)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五)申请人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经管理办公室发现并核实后,将撤消其入选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在岗的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将撤消其东方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九、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教党委、市教委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申请书
申 请 人:
推荐单位:
填表时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1.文化程度:系指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
2.毕业院校:系指最高学历的毕业院校;
3.毕业时间:系指最高学历的毕业时间;
4.最高学位:系指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5.留学单位:系指在海外攻读学历、学位的高校或研究机构
6.访学单位:系指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的高校或研究机构,或者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所在单位;
7.留学职务:系指在海外攻读学历、学位期间担任的学生身份外的职务;
8.访学职务:系指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者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期间担任的职务;
9.从事学科、专业及代码: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填写,如因研究方向为新学科、跨学科无法填写,请填写关键词;
10.突出贡献:填申报者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学术水平;
11.代表论著:填最能代表本人贡献和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创作、设计、专利等,注明发表的时间、刊物名称、期号等;
12.如内容超出表格容量,可另附页。
//www.shmec.gov.cn/attach/xxgk/28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