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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出租汽车营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部署,特制定主城区集中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抓获一批涉及非法营运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处罚一批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依法销毁一批非法营运车辆,基本消除主城区汽车非法营运,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营造良好的客运市场环境。同时,确保整治期间不发生因整治非法营运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好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在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渝北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开展,重点是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及其周边区域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集中整治利用非营运性质汽车从事载客营运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志维任组长,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副主任冯跃、市财政局副局长刘伟、市商委副主任范光明、市工商局副局长郭翔、市质监局副局长李渝志、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华强、市物价局局长助理杨建立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出管办(电话:62890766),由市公安局出管办主任宋志军兼任主任,负责日常专项整治。
  主城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明确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员,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二)工作职责
  专项整治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配合,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市公安局:牵头制定工作方案,负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警力、警车参加执法队。
  市交委: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落实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参加执法队。
  市信访办: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协调处理打击非法营运有关信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经费保障,落实宣传、办公、执法、评估、国家赔偿等所需经费。
  市商委: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辆价格进行评估、登记。
  市工商局:负责汽车租赁企业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或相关活动;加强其他涉及非法营运企业的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车辆检测线的质量技术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专项整治的法律保障,加强各区、各执法队的执法指导,确保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因专项整治引起国家赔偿的,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审核。
  市物价局:负责评估收缴的非法营运车辆和摄像取证。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执法队伍,大力开展汽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确定专门停车场,用于停放扣留的非法营运机动车。
  四、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春节。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7年11月15?D30日)
  1.发布公告。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配合,发布《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震慑教育从事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经营者和驾驶人。
  2.宣传发动。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和查处非法营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为集中整治执法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执法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20日)
  1.联合执法。从公安、交通部门各抽调110人组成11个联合执法队,深入主城各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队每队20人,配备1辆拖车,并统一制式执法车辆,由专项整治办公室统一指挥调度,集中优势力量对非法营运进行重点打击,同时督导主城各区的集中整治行动。主城各区要根据实际,由区政府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营运进行集中整治。
  2.严查重处。专项整治期间,各执法队要深入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凡涉嫌非法营运的,一律扣留车辆、驾驶人和相关当事人,扣留的车辆统一到指定停车场停放。对非法营运行为,要及时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责成车主或驾驶人务必在5日内到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处理。各区要确定比较封闭的专门停车场,用于停放扣留的非法营运机动车,停车场要有专人管理、看守。
  专项整治期间,凡经查实属非法营运的,由成员单位按照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及处罚非法营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处罚标准的上限处罚。超过规定期限未接受处理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属原出租车下线车辆或克隆出租车的,由市物价局组织评估价值并摄像取证后,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销毁;属报废、拼装车的,按规定报废、拆解;属盗抢机动车或涉嫌其他刑事、治安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集中销毁。集中整治期间,适时组织开展2至3次集中销毁非法营运车辆行动,营造强大的整治声势。把以前和整治行动中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清理,凡符合销毁条件的,集中造册,完善相关手续,履行法定程序后,分批集中销毁。
  4.确保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面的动态掌握,强化情报信息的收集、研究,及时掌握不良苗头,严防因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其他社会矛盾。凡发现不良苗头的,要组织精干力量迅速有效处置,妥善化解矛盾。
  (三)巩固成果、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1月21日至2008年春节)
  1.巩固整治效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好主城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分析前阶段整治工作情况及成效,及时查漏补缺,针对整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力量针对性地强化整治。对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及群众反映强烈等重点区域,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整治力度和密度,严防反弹。
  2.建立长效机制。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整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督促主城各区整治非法营运工作日常化,切实巩固整治成效。整治期间,市交通部门将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现场处置权限委托给市公安部门。同时,公安机关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对非法营运的日常管理。
  3.强化科学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准备运用GPS等科技手段对在册出租汽车加强监控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整治,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主城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扎实抓好集中整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
  (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此次专项整治以联合执法方式开展。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紧密联系,严格按照市政府整治非法营运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打击和处理。财政、工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涉及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要积极配合,为非法营运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例会,针对专项整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和措施,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及时报告、畅通信息。各单位在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报,不得擅自处置或随意向社会及当事人表态。对外宣传口径统一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关。专项整治期间,主城各区政府、各综合执法队要定期将专项整治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以简报的形式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将整体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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