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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江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兽医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8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着力提高我市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促进全市动物卫生工作和养殖业的健康全面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改革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1、组建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承担畜牧兽医行政和饲料工作管理职能。新组建的市畜牧兽医局为市农业局的副处级内设机构,配局长1名,由市农业局副局长兼任,不占市农业局领导职数,新组建的市畜牧兽医局“三定”问题,由市农业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设总畜牧兽医师1名(副处级,为市农业局的专业性领导职务)。
  各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可参照江门市的设置形式设置。
  2、建立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原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所)的基础上组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三定”问题,由市农业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3、建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整合市畜牧兽医科学研究所(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有关资源的基础上,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定”问题,由市农业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各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合并设置,在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
  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各市、区要按照乡镇事业站所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一是重新调整乡镇畜牧兽医站布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或分区域设置畜牧兽医站;二是科学界定畜牧兽医站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职能,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职能分开,畜牧兽医站主要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不再承担经营性服务职能;三是重新核定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原则上参照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粤机编办[2004]7号文的规定进行核定,根据实际情况,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配备原则上不超过6名,畜牧兽医工作任务特别重的畜牧兽医站或特大镇(街道)的畜牧兽医站可适当增加。畜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和经费由各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纳入各市、区财政预算。畜牧兽医站在乡镇或分区域设置、具体管理方式以及人员编制的具体核定,由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区要加强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的队伍建设和对村级的兽医防疫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兽医防疫工作机制,通过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和发展行业协会,加强对村级的兽医防疫工作。
  (二)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各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将采取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方式,纳入官方兽医队伍。
  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应用技术研究,完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三)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经费,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以及储备应急物资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上述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市、县两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机构的设备和条件,切实加强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诊断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市本级和各市、区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妥善处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对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要按照《江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人员准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见附件)有关规定办理。凡在改革中组建为企业单位的,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实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周密部署,稳步推进。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我市兽医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要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编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措施。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务必做到改革工作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两不误。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市本级将适时对各地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职、调动和评聘职称。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江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人员准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并认真做好改革过程中人员进入、分流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江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和江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准入条件
    (一)在这次改革中,原单位在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通过有关人事手续直接转入新组建单位。
    1、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至2007年6月30日止,在原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对不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在编人员,如职位仍有空缺,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选拔考核择优录用。
    二、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一)严格离退休手续,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对不符合一之(一)款的在编人员且通过选拔考核仍未能录用的,可通过以下办法实行分流安置:
    1、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如有职位空缺,应优先选配;
    2、优先聘用为合同制检疫员;
    3、允许辞退公职,自谋职业;
    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鼓励和引导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三、分流人员管理
    对于这次改革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的要求,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经确认拖欠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金,要一次性付清;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流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流人员,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
    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单位负责管理,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
    五、本实施细则各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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