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做好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依据国家粮食局《全国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发(2004)142号)规定,结合新时期粮食工作实际,在《黑龙江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粮食厅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试行)》(黑粮办字[1995]239号)基础上,重新制定《黑龙江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黑龙江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工作和加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服务,结合我省粮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系统的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了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行业发展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即时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
  第三条 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报送信息要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检查,并经常给予具体指导。积极为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创造必要工作条件,不断完善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现代信息工作设备,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筛选、编写、整理、通报、贮存政务信息;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考评;开展政务信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第六条 加强粮食系统政务信息的综合调研工作。紧紧围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的动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使信息服务更有针对性。

第二章 信息网络

  第七条 粮食系统政务信息网络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纵向信息网络。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轴心,上对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直属各单位。
  (二)横向信息网络。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和外部信息网络组成。内部信息网络为负责信息工作的职能机构及机关内部其他业务机构之间的横向网络;外部信息网络为以自愿原则建立的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区域性信息协作网络。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经常分析网络建设情况,及时更新网页内容,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功能。
  第九条 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及时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做到信息双向交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三章 信息员

  第十条 粮食系统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兼职和特聘信息员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信息员基本条件和素质要求: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作风正派严谨;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粮食部门主要业务工作;
  (三)思想敏锐,信息意识强,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保密意识强,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法规;
  (五)具有利用现代办公设备和通信手段收集、筛选、编写、通报和贮存政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信息员的主要义务:
  (一)收集、筛选、编写、通报、贮存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按照领导部署,承办、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政务信息工作;
  (三)总结、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提出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信息员的主要权利:
  (一)可调阅有关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层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三)参加政务信息员业务培训;
  (四)参加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五)对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培训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可采取脱产集训、顶岗培训、以会代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

第四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信息须逐级迅速收集和上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粮食工作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粮食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厅(局)级以上领导在本部门、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五)粮食生产、流通情况及市场形势分析、预测;
  (六)自然灾害和事故给本系统、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七)重要市场动态情况及突发性事件;
  (八)本单位、本部门开展重点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取得的成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需要报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报送其他当地党政部门的涉及粮食工作有关信息,应同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预约方式,向所属信息成员单位发出重要信息约稿通知,提出约稿信息内容、撰写要求和报送时间。信息成员单位要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收集材料和撰写,按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所属信息成员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对连续两个月未报送信息的单位,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对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职能机构要按批示范围迅速进行通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责成专人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信息工作流程:
  (一)政务信息工作流程包括收集、筛选、编写、审批、通报传送(递)、贮存。
  (二)信息人员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按照为本单位服务为主、积极为上一级机关和基层服务的原则,全面、及时、客观、准确地进行信息的编报。其中紧急信息要随编随报;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
  (三)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用性原则。对预测性、综合性和突发性政务信息,要有一定深度,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并做到数据准确、主题鲜明、标题醒目、文字精炼,标码、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五)报送政务信息,由负责信息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应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六)上报政务信息,必须利用省粮食局政府网站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发布系统并严格按规定报送信息;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直属单位如不具备条件,应以有刊头标志的信息刊物为载体。信息刊物应注明发送信息单位、密级、紧急程度、信息文号、签发人、主送单位、印发时间、信息员姓名等项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探讨和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编发政务信息,传达上级领导和部门对政务信息工作的指示、讲话和工作安排,宣传信息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讨等,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信息成员单位要逐级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本年度要点和上年总结,并结合年度内信息报送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章 考评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实行分级考评制。省粮食局负责对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部门内部机构和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信息成员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信息报送数量、被采用的信息数量、领导批示情况和信息机构、队伍等基础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范围:
  (一)先进单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职能机构以及所属信息成员单位。
  (二)先进个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信息成员单位的专兼职信息员或特聘信息员。
  第二十六条 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先进单位:
  1、本单位领导信息意识强,重视政务信息工作,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信息员,做到专兼结合,全员抓信息。
  2、政务信息队伍和信息网络、制度、手续等基础建设基本完善并不断强化,信息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3、充分利用网站平台,提升信息服务层次和功能。切实做好网页建设和维护工作,网页内容丰富,并做到及时更新。
  4、认真落实本办法,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信息报送任务,无重要信息漏报和严重失实、失密现象。
  5、能将信息工作与调研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上报信息做到喜忧兼报。
  (二)先进个人:
  1、具备本办法信息员基本条件和素质要求。
  2、所报送的信息采用率高,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第二十七条 记分标准:
  每个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向省粮食局报送4条信息。省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尤其是业务处每月向省局办公室报送至少1条信息,每条基础分为10分,完不成任务的每条扣10分。下列情况分别给报送单位加分:
  1、凡被省粮食局采用的,每条加5分;
  2、得到厅(局)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3、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采用的,每条分别加10分;
  4、地、市级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记分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开展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分别按30%比例依总分名次评选。
  第二十九条 奖励
  (一)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地、市级和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行署、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八日起实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