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84号)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事务进社区实施准入制度。
一、事务进社区是指党群部门、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在社区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求社区帮助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对社区进行评比考核或要求社区参与评比考核等。
二、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社区有明确职责或上级文件政策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内设立对应机构或向社区下达工作任务。市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进入社区的事务,属于常规性项目的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进行申报,属于临时性项目的要实行准入审批制度。
三、事务进社区的批准机关为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对申报准入事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审查,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四、各社区根据市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淮安市申报准入社区事务审批表》和核发的《淮安市准入社区事务通知单》,接受准入的事务,否则可拒绝接收。对接受的准入事务,社区应当认真落实。
五、申报范围:党群部门、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凡在社区成立组织机构或拟将工作任务、评比考核、新建台帐、开展调查统计等事务布置延伸进社区的,均须事先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目前已进入社区的,必须于2007年年底前补办申报准入手续。
六、准入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方向;符合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符合责权利一致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要保证社区居委会在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时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
七、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供进驻事项、进驻时间、人员配备、下放权限、划拨工作经费等详细的方案,组织机构进社区的,应附机构功能说明、运作方式、年度经费预算等资料,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向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逐项填写《淮安市申报准入社区事务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一定数量社区、街道的意见(或实行听证、公示);
(三)报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发放《淮安市准入社区事务通知单》,申请单位与有关县(区)联系落实准入事项。
八、经审批进社区的组织机构,因情况发生变化要求撤出社区的,应及时向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撤销申请,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其进驻期间的工作详细了解后,及时批准其撤销申请。
九、市社区党建与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办理的《淮安市申报准入社区事务审批表》登记备案,每年年中、年底分别对进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并通报督查结果。对擅自将未经审批的事务安排进社区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年底目标考核予以扣分。
十、各县(区)应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