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效益,逐步实现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财政部《财政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字〔2001〕42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对象是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建设已竣工项目,包括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气象等项目。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一年一验收的办法,中央、省支持的项目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文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市上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经批复的各类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调整文件。
第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竣工后先由区县组织对本区县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报请市级验收。市上在项目区县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市级抽查验收面不得低于50%。
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验收纪律。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检查经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完成情况和农民投工投劳情况。
第八条 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农产品的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
2.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情况,执行县级报账制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向被验收项目区县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十三条 被验收区县在接到验收通知30天内完成自验并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自验报告;
(三)财务决算报告;
(四)区县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五)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被验收区县须将申请验收材料装订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程序。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三)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五)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工程完好率;
(六)专家评议;
(七)验收组归纳验收意见;
(八)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验收评价等。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参与部门总结验收情况,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较好的区县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区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七条 市级验收组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组织,成员从市级相关单位专家组中挑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县验收组对自验结果负责,市级验收组对全市抽查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验收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条 市级验收组将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区县给予优秀、合格或不合格三种评价。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合格以上的区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市级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三)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没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项目措施得当,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五)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区县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以致不能按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三)不与验收组积极配合,拒绝向验收组提供有关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区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六章 验收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区县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市级项目主管单位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区县,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一)对于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未按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建设的,收回违规财政资金。
(二)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收回违规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过整改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暂停申报项目,限期全面整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