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要点
(一)指导思想
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要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本市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有利于推进本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有利于构建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改革要点
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重点是健全和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1、规范和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评价等制度建设,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健全和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客观真实地评价和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的学业成绩、品德行为、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等表现。
3、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区县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审核、平衡、协调和指导,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4、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各自职责,健全和完善市、区(县)两级管理的“中招”工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
5、健全和完善本市“中招”工作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总数约为12万人,高中阶段入学率计划达到98%以上,普职比大体相当。
(一)计划编制
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招生计划编制的审核、平衡、协调和指导。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资源配置状况,编制本地区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2名左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生源变化和高中教育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区县招生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招生人数,以及招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计划管理
1、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包括“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招生计划和自主招生计划、中职校艺术类和航空服务专业招生计划,以及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应向社会公布。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计划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其中二分之一或以上面向外区县招生)。其中:寄宿制学校(含有寄宿条件学校,下同)面向全市各初中学校招生;非寄宿制学校面向学校所在区县和指定的周边区县内的初中学校招生。
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0%.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面向全市招生的“推优生”计划,由市教委协调平衡后,按各区县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各初中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人数,把“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个初中学校,并逐步达到比例均衡。
招生学校在申报“推优生”招生计划时,须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特色,“推优生”录取的择优原则、程序、录取办法等一并上报。在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委核准备案后,随“推优生”招生计划一同向社会公布。
(2)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招生对象为本区县所属各初中学校的“推优生”。
3、“零志愿”招生计划
(1)寄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招生;非寄宿制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面向学校周边区县招生。上海市回民中学“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
(2)2006年“零志愿”招生计划,在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15%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面向全市招生的“零志愿”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协调平衡后,按各区县应届毕业生人数,均衡下达到各区县。
4、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等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经市教委批准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计划。
5、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民办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寄宿条件。
(2)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民办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5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6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三)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三限”招生计划和管理
1、2006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自2001年起本市公办高中学校实行择校生的收费请示〉的通知》(沪府办〔2001〕3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招收择校生“三限”工作。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择校生“三限”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15%;单个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20%.
(四)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2006年本市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探索自主招生改革试验,自主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具体招生人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三、考试改革
继续实施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客观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成绩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主要依据之一。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不及格者,由学生所在初中学校组织补考。补考办法和毕结业标准,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按本市初中课程方案设置。
(二)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科目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5门学科考试。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学科考试成绩:语文、数学、外语(英语)学科卷面分值均为150分;物理卷面分值为90分;化学卷面分值为60分。5门学科总分值为600分。
各学科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仍按《关于2005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2号)执行。
考试日期定于2006年6月17日(周六)和6月18日(周日)进行。
2、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实行开卷考试。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考试日期定于2006年5月20日(周六)进行。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报考区县重点中学考生的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准入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达到“及格”及以上)。
(三)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测试和成绩评定,按市教委《关于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评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另行发文)组织实施。测试评定时间应于2006年5月底前完成。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和“零志愿”考生,其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其他考生和报考各区县重点中学的考生,其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准入标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达到“及格”及以上。身体残疾和体育免修者除外)。
(四)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其他学科考试,分别按初中就读学校学科考试成绩记载;各学科技能等级考试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时间应于2006年5月底前完成。
(五)2006年在部分区县进行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能力考试试验。具体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四、评价改革
建立和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评价结果,既是初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又是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方予以毕业。
(一)建立和完善初中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制
本市各初中学校应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负责制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组织开展校内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评价工作培训和指导,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综合素质评价要做到客观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
1、学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
(1)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和成长发展“综合评语”的记载(包括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记录);
(2)各学科的学业成绩记录、学习评价和学习小档案记载;
(3)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和班级工作及社团活动的情况记载,以及“个性特长”和获奖记录;
(4)体质健康状况记录。
2、学校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
(1)学校依据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成长记录,按毕业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个性特长等方面对学生作出综合评价的意见。
(2)学校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意见》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3、优秀初中毕业生由所在初中学校校长签署《优秀毕业生推荐意见》
(三)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少先队员”等先进奖励称号,是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应作为各学校评议推荐产生“推优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发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中的作用,支持本市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探索建立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学校自主招生机制。
经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本市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部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根据事先公布的“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按考生的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招生,择优录取具有明显个性特长的考生。
学校制定的“自主招生办法”(包括:招生对象、录取原则、审核和审批程序等)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五、招生改革
(一)规范和完善本市应届优秀初中毕业生免试推荐进入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就读(简称“推优生”)制度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收“推优生”工作
(1)本市初中学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负责本校“推优生”推荐工作。各初中学校须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须达到优良),经师生民主推荐、领导集体审核、征询本人意愿、校内张榜公示(1周)、校长签署推荐意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等程序,推荐产生 “推优生”。
(2)经各初中学校推荐产生的“推优生”,可根据公布的“推优生”招生计划(招生学校和招生人数),自主填报2个志愿,并明确表示是否愿意调剂录取。按“志愿”未被录取(且调剂后仍未被录取)的学生,则进入下一阶段报考程序。
(3)“推优生”录取工作须按集体讨论、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名单公示、社会监督的程序,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对填报本校的“推优生”进行择优录取。录取名单须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本市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工作与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工作同步进行,计划分块下达,分别推荐录取。录取工作程序和要求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优生”的规定执行。
3、各区县重点中学招收的“推优生”须参加2006年6月中旬的全市统一学业考试。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录取工作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4、各区县和学校要建立推荐学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推优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二)规范和完善“零志愿”招生录取办法和程序
1、“零志愿”招生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2的比例进行差额投档;招生学校依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录取。
2、“零志愿”录取,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按集体讨论、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名单公示、社会监督程序进行。
(三)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下同)招生
1、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向社会公布,并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录取。
2、按考生志愿录取后,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民办高中,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四)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当年4月份进行。考生均须参加2006年6月份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2、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
1、2006年本市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另行发文)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文艺特长生的意见》(另行发文)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2、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2006年6月份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达到规定标准的,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六)上海市盲童学校和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盲校”、“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
1、盲校、聋青技于2006年5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招生学校组织入学测试,市教委教研室提供命题服务。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3、本市“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录取者,经审定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六、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
(一)加强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考生资质审核工作。本市2006年初中毕业生的报名工作于2006年3月1日前完成,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同步做好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在沪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的资质审核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二)报考志愿和录取程序
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设置15个报考志愿(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和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作为提前录取志愿除外)。
考生1-15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愿意调剂),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由市和区县“中招办”按征求志愿投档,调剂录取。
(三)本市部分区县进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区县重点中学部分招生计划(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招生改革试验的招生录取工作,须在全市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进行,招收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2006年6月全市统一“学业考试”。具体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委核准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四)《200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项目表》详见附表。
七、尊重考生志向和自主选择,加强升学和就业指导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职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指导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就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市教委教研室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职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好升学与职业指导课。学校要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市教育考试院要充分发挥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与职业指导信息中心的作用,发挥市、区县招生信息网和其他招生信息主渠道的作用,向考生宣传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要整体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
八、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十分关注的重要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加强大局观念,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区(县)的招生改革工作必须事先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局、公司教育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加强对招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切实保护好考生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加大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监督的力度。要向社会公布招生接待和举报部门的地址、电话,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保证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6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证明单位
加分幅度
先进奖励
1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教委
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2
外省、直辖市的初中毕业生最后学年评为省、直辖市级三好学生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加8分计入录取总分
3
最后学年评为上海市的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员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政策性照顾
4
烈士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
降20分录取
5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
降20分录取
6
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青子女符合回沪入户条件,从外省市初中毕业后来沪报考
应届初中毕业生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降12分录取
7
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等子女、现役军队飞行员的子女
考生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
省市级公安局
降10分录取
8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侨务部门
降8分录取
9
少数民族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民族事务部门
降8分录取
10
台湾省籍学生
考生
户口所在区县台办
降8分录取
11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考生
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降8分录取
注:
1、“政性策照顾”降分项目不可累加,
2、体育、文艺特长生的录取,按市教委2006年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