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来,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扎实工作,到今年6月底,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第一阶段的关闭矿井任务。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精神和要求制订并上报了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3年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更加清晰的部门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市县责任、部门联合执法、严格目标考核”的总体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和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上来,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切实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抓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2007年底淘汰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到2008年底,全省煤矿总数控制在1500处以内,至2010年,全省保留小煤矿1300处。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确保4以下,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3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主要任务:依法取缔非法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关闭矿井的类型
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除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煤炭资源枯竭、“三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在2006年、2007年到期且未纳入省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的矿井。
(二)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
(三)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四、严格把握政策,规范煤炭资源整合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24号)和省经委等7部门《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6〕21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煤炭资源整合政策和有关规定,抓紧完善本地的资源整合方案,提出关闭矿井名单。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整合方案要坚决调整。整合方案和具体的整合项目必须按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整合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整合改造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整合后仍达不到我省最低生产规模和其他规定条件的矿井以及整合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实施改造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
(一)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之间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对已关闭或属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整合。
(二)列入国家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芙蓉矿区、攀枝花矿区、筠连矿区、仙峰矿区、古宋矿区、广安华蓥山中段矿区、德阳龙门山井田及其他煤与瓦斯突出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作为资源整合的重点,鼓励省煤炭产业集团等大型骨干煤炭企业对其进行整合。
(三)所有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小煤矿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9万吨/年。
(四)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搞假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审批(核准)和管理。
(五)对已批准(核准)的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矿井,应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具备独立扩能条件的可申请扩能,对既不能整合又不具备扩能条件的应予以关闭。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五、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巩固行政执法效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省领导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联系人员,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公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提高效率,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提出有关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省经委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特别是超能力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提出有关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公告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省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针对监管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和资源枯竭的国有煤矿破产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非法开采、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内及采矿许可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省公安厅负责督促煤矿涉爆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全省民爆信息系统。与经委、国土资源、安监、煤监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各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非法使用、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线索进行核查并依法打击。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件,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的爆炸物品。严格民爆物品的审批,严禁为已关闭或非法煤矿审批爆炸物品,严格查处为非法煤矿提供爆炸物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省司法厅负责加强对系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研究建立有序退出煤炭行业机制。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工伤保险并缴纳社保、工伤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矿安全风险低押金的缴交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有关煤矿整顿关闭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会同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性淘汰矿井采矿权价款、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的退还办法。
省监察厅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公告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在整顿关闭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结论意见的中介机构,要依法吊销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省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煤矿。严把证照不齐煤矿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和变更关。
省总工会积极协助做好煤矿整顿关闭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成都电监办、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在企业撤出井下全部设备、有关部门组织撤出全部人员,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坚决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省政府督办室(省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考核。
六、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煤矿整顿关闭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省政府将把整顿关闭小煤矿的目标分解下达到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列入对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并纳入政绩考核。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要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产煤市(州)对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16种关闭矿井和本通知所规定的3类关闭矿井逐一核实并于11月30日前将关闭、整合矿井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
(二)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存在过错行为或失职渎职的,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6]35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抓好整合煤矿企业和业主责任的落实。煤矿企业和业主是煤矿安全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必须把煤矿整顿的责任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业主,做到“三个必须和三个严禁”:一是必须认真落实整顿和整合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四落实”,严禁停而不整,整改走过场,整合不到位;二是必须落实业主、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整合期间安全生产,严禁整合矿井、拟关闭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层越界组织生产;三是必须加强对被整合矿井的管理,严格落实整合措施,严禁非法生产。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