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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沙坪坝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领域实施“五大环节”(即立项环节、规划环节、用地环节、设计环节和验收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的工作制度。即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由主办部门会同各协力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实施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沙坪坝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由各主办部门在配套实施办法中明确)。
  以下建设项目暂不纳入改革实施范围:①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工程;②抢险救灾、临时建筑工程。

    第四条 上述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实行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区计委为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区规划分局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国土分局为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建委为设计和验收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市政委、区交委、区农水局、区文广新局、区环保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区消防支队等为区级协办部门;市发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消防总队、市市政委、市人防办、市交委、市文化局等为市级协办部门。

    第五条 主办部门对纳入相关环节的主协办项目、审批依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办事程序、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统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公示,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六条 主协办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按照主办部门牵头协商,区法制办协调,区政府依法裁决的顺序进行。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主办部门窗口提出申请。主办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核对,符合公示要求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材料,并当场填写接受凭证,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在提出申请前,申请人可自愿将项目申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初步设计图纸提供区计委、区规划分局、区建委预审,预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主办部门审查告知
  主办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履行交接手续:
  1.审查受理: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②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受理的决定。
  2.告知:①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通知。②同意受理的,主办部门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
  3.责任:①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申请材料接收之日起即视为受理;②同意受理的,主办部门逾期不告知协办部门,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③主办部门告知协办部门后,协办部门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协办部门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计算。
  (三)协办部门审查回复
  协办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履行交接手续:
  1.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
  2.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应在回复函中附理由。
  3.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应在领取审批材料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市级对口部门转交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同时提出是否中止审批的建议,并负责移交材料的催办。
  (四)审批决定
  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中止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协办部门同意,主办部门同意的,完成审批事项。
  2.协办部门同意,主办部门不同意的,终止审批事项,并承担相关责任。
  3.协办部门不同意,主办部门同意的,主办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关责任。
  4.协办部门不同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调整审批事项的,可中止审批,在中止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调整工作的,恢复主办事项;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的,应终止审批。
  5.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主办部门可中止审批事项,待上经部门完成审批后,再恢复主办事项审批。
  6.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或回复“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之个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审批意见。
  (五)公示与颁发
  主办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审批结果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上公布,需领取许可证件(文件)的一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大厅窗口领取。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审批事项


    第八条 并联审批、合并审批、独立审批、简易审批
  (一)五大环节并联(合并)审批
  1.立项环节
  ⑴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区计委组织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实施并联审批:
  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区国土分局: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⑵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计委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合并审批。
  2.规划环节
  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由区规划分局组织区消防支队、区国土分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限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区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区国土分局:地质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⑵《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由区规划分局组织区消防支队、区建委、区市政委、区人防办、区农水局、区环保局、区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并联:
  区消防支队: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区建委: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区市政委: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区人防办: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区农水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区交委: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区文广新局: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及附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用地环节
  通过单独选址和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方式取得土地的,由区国土分局实施合并审批:
  ⑴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合并审批。区国土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⑵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合并审批。区国土分局根据本区年度供地计划和供地政策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供地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如初审意见为“同意”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随建设用地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由区国土分局告知用地单位,并作退件处理。
  4.设计环节
  ⑴区建委组织区消防支队、区市政委、区防雷中心、区人防办、区交委实施初步设计并联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区消防支队: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区市政委: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区气象局: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区人防办: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区交委:建设工程涉及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⑵市政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由区建委实施合并审查。
  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5.验收环节
  ⑴竣工验收备案由区建委组织区规划分局、区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实施并联:
  区规划分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区消防支队: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区建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区建委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⑵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验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验收、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市政环境卫生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城建档案验收等6项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单独实施,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
  (二)独立审批、简易审批
  1.区计委: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区规划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房管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区建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项目,由承办部门独立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实行简易审批,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主办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套制定我区“五大环节”并联(合并)审批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经区法制办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区级协办部门应完善配套制度,保证协办审批事项顺利进行。

    第十条 在主协办工作中,每个协办部门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不得超过一式两份,设计图纸等少数重要材料可要求申请人附软盘(光盘)。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有固定格式的,应将格式文本批量存放于主办部门的接件窗口,方便申请人领取和填写。

    第十一条 在并联审批中,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申请人要求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必须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一次性告知。

    第十二条 区科委、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应会同主办部门在现有政府网络体系及各有关部门网络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行过程中,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等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致使并联审批不能有效实施等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主办、协办部门要加强合作、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因实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和并联审批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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