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截至2004年11月30日,我市部分车辆即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具体车辆号牌号码可在本站“报废车辆查询”中查询),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地址、电话见附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北京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情况一览表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北京市汽车解体厂昌平区百善镇百善村13901397481
北京市联合汽车解体厂朝阳区东坝路李家坟5号85756138
北京市通达汽车解体厂朝阳区广渠东路67798179
北京华桑谷物资再生公司朝阳区望京西大街518号64371513
北京中物博汽车解体中心丰台区郑王坟南里157号83686309
北京大地物资再生联合总厂丰台区小屯路甲113号1390110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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