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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科学院天文委员会条例》函
天文委员会、各天文台、站、厂:
  现将经院领导审定批准的《中国科学院天文委员会条例》印发给你单位,望遵照执行。
附:《中国科学院天文委员会条例》

  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
 
  一、中国科学院天文委员会是在院(通过有关业务局)领导下,统筹全院天文事业发展的学术咨询与协调机构。
  二、任务和职责:
  1.在广泛征求天文界专家意见基础上,研讨我院天文学科发展战略(包括学科部署、台站布局、人才培养等)提出建议,供院决策。
  2.根据学科发展战略,提出近期计划的建议,并相应提出切块包干经费安排的建议。
  3.咨询开放研究室和各台站的业务工作。
  4.对天文学科的重点研究课题和大型设备的研制以及重大学术活动提出建议。
  5.积极开展对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6.接受院里各业务局的委托和咨询其它有关天文学科和交叉学科重要事项。
  三、组织
  1.天文委员会的委员由数理化学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名单后,报院领导审批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2.天文委员会由十五人左右组成,其中五台、一厂业务领导各一人,根据工作需要,按分支学科在第一线的科技人员中(兼顾单位名额)聘请八人,数理化学局一人。在科技人员代表中每届更换三分之一的人员,可连聘一届。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长期出国,可改聘他人。
  3.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委员推荐;副主任1-2人,由主任推荐、数理化学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聘任,任期同委员。委员会主任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委员会的工作,并由委员会工作全面负责。
  4.可根据需要组织分支学科组(现有五个)。分支学科组的增减,需全体委员会通过。各分支学科组组长由天文委员会委员担任,并吸收专家5-7人组成。
  5.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6.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数理化学局天文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本条例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由数理化学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0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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