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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理顺市与开发区,开发区与其他城市区的收入分配关系,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调整现行开发区特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和理顺开发区特区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扩大开发区行政管理权限,营造有利于开发区快速发展的工作环境,通过不断支持和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全市对外开放水平。
  基本原则:理顺体制,属地征管,放权让利,激励发展。
  二、预算级次。
  1、凡在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区域管理范围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市政府特殊规定外,预算级次为开发区区级。
  2、为支持开发区壮大财政收入规模,从2007年起,原属市级收入范围企业(以安政办〔2005〕151号规定为准)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级收入企业)搬迁到开发区范围内的,下划开发区,预算级次调整为开发区区级。
  3、市级收入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工商企业项目,预算级次为开发区区级。
  4、在开发区范围内的省属、市属各类院校缴纳的教育营业税和所得税为市级收入,其余为开发区区级收入。
  5、在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契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和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作为市级收入。土地契税由市级征管部门代征,收入为区级收入。
  6、开发区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预算级次为开发区区级。
  三、分成与上解
  1、核定上解基数。市级收入企业搬迁到开发区范围内的,开发区以2006年实际完成数或搬迁前一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定额上解市财政。
  市级收入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新建的工商企业,从其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缴入开发区的税收,全额留开发区,市财政免予上解,期满后由市财政核定上解基数。
  2、增量分成。分成基数包括市下划的收入基数和开发区2006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实际完成数。开发区2007年及以后年度比分成基数增加的地方分成部分,市级分成20%。今后实际完成数低于分成基数的,市将相应调减其分成基数。
  3、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契税,市与区5:5分成,年终专项上解。
  4、 2006年混库收入数,相应调整市、区补助或上解基数。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1、考虑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开发区发展,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从2007年起三年内市财政将开发区上解市级的税收增量全部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2、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中央、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核实后在核定基数和增量时扣除。
  3、在开发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税收缴入文峰区的企业,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4、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收入,一律按新体制确定的收入划分范围和级次及上述规定办理调库手续。
  5、开发区每月要按当月收入额的10%―20%向市财政国库上解现金,同时市财政要在现金调度上支持开发区。
  6、其他市与开发区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等本文件未涉及部分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7、属于其他区收入范围的企业搬迁到开发区的比照市级收入企业的办法执行,即以搬迁前一年缴入原区级收入额为基数定额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相应补助迁出区,增量分成部分由开发区和迁出区协商确定。迁入开发区后,企业如果达不到基数(迁入开发区前一年实际完成数),按实际完成数定额上解市财政,市财政相应调整对迁出区的补助。
  8、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相应调整税收征管体制。
  9、新体制正式运行后,市与开发区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共同配合,将按原体制入库的各项收入按新体制规定相应调整。
  10、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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