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