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现就确定2006年和2007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6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选择新办法的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0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00元以上的,先发给100元,再按照高出100元以上部分的10%计发。
  二、2007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2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20元以上的,先发给120元,再按照高出120元以上部分的20%计发。
  三、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