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开发区:
《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2007年度租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2007年度租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市政府决定2007年度对全市1000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发放租金补贴。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廉租住房的总体部署,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为目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维护社会稳定,最终实现人人享有适宜的住房。
二、补贴标准
以租金补贴的方式启动廉租住房建设,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2007年,对全市1000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按每月每户1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工作安排
该项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确定方案阶段(一季度完成)。
通过与民政等部门对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统计,摸清我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基本情况,对不同地段、不同户型的房屋市场租金进行调查,并建立起“双困”户档案。
起草制定《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方案》、《关于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2007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公告》及《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流程图》。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责任网络,并召开全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工作会议。
第二阶段:申报、受理、核准公示、确定补贴对象阶段(二季度完成)。
发布《关于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2007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公告》,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由各区组织,以街道、社区为实施单位,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进行报名,经区初审后上报。有关部门将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和享受低保待遇的连续时间等情况,初步确定今年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各区政府组织在申报家庭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进行公示,市房产局发布《公告》,组织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最终确定为今年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
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并存入专户。
第三阶段:发放补贴阶段(10月末完成)。
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由各区组织按月、足额、有序的发放补贴。启动市、区、街道、社区监督管理机制,对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进行动态监管。
第四阶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四季度完成)。
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建立起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住房档案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领导、重要事项的协调以及确定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的条件。
组 长:于国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邱 鹏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长海 市房地产局局长
成 员:张新宇 市房地产局副局长
吴晓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志哲 市民政局副局长
于焕明 船营区政府副区长
李春林 昌邑区政府副区长
高树祥 龙潭区政府副区长
吕桂茹 丰满区政府副区长
冯永顺 高新区副主任
于振华 经开区副主任
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新宇,副主任刘晶彦、徐岩。
五、职责分工
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有关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
各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工作,掌握本辖区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及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廉租住房有关情况的调查、统计、报表及逐级报送等工作,组织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廉租住房相关工作,以及本辖区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初审工作。
六、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力争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作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保证信息及时、顺畅。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要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低保人员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做好廉租住房补贴的申报、公示、确认、调整工作。
(二)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建立“会办”制度。为全面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将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决策。对补贴对象的认定以及一些重大事项处理要采取“会办”方式解决。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为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给予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