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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通知》规定,集中时间和力量,全面清理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罚款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重新核定,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由财政、物价部门实行目录管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示。凡属公示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一是《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在30天内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二是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需在2003年5月底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由省政府向社会公示。三是对收费还贷公路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制度,省交通厅要积极研究并逐步实施。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做到合理布局。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通知》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上设置收费站点、收费项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违规、越权审批。高速公路及其它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人口及省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的设置,由省级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为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政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政府核发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区域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除经省政府批准,由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和收费站及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对机动车辆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取消。 
  (五)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资金中提取任何资金。 
  三、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具体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登记、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4月1日一4月30日)。省财政、物价、公安、交通、建设、农机等部门对全省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由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汇总,汇总表按照附表要求进行填报。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分别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后报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二)审查核定阶段(2003年5月1日一6月10日)。由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全省范围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罚款等和公路收费站点逐一进行审查核定,并按照《通知》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凡属中央和省上公示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并在30日内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需重新规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予以保留的收费站点将实行集中公示,凡公示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 
  (三)组织验收阶段(2003年6月11日一6月30日)。由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范围内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站点的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市(州、地)和省财政、物价、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接受国家验收。 
  四、相关责任 
  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由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由省治理“三乱”和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市(州、地)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按省上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工作。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物价、建设、交通等部门配合。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物价、城建等部门配合。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要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对征收标准、收费期限等重新进行审核,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 
  五、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切实加强领导。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同志负责该项工作,并确定牵头单位,建立责任制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对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要通过开办专栏、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品、出动宣传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形式,广泛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宣传活动。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上将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和审计。各地、各部门也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931一4601018)。请各地、各部门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大林 联系电话:0931一4601018 传真:0931一4600344)。 
  附件: 
  1.甘肃省向机动车辆收费项目(摊派、罚款)登记表(略) 
  2.在公路上检查机动车辆项目登记表(略) 
  3.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情况统计表示例(略) 
  4.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标准调查表(略) 
 
 
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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