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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法证券活动给社会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政策界限,依法坚决取缔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成立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落到实处,并在7日内将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方式报市政府金融办(联系人:朱宏,联系电话:88778201)。
  三、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并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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