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经营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

各分局:
  接国家局2007年6月8日《关于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323号)。因近期,美国、加拿大等国暂停了马来酸替加色罗在市场的销售。马来酸替加色罗在我国临床主要用于女性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患者缓解症状的短期治疗,相关研究资料表明,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在治疗中存在增加心血管缺血事件的风险。国家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该品种国内外监测、研究资料进行评价和论证,专家认为:根据目前的研究资料,对部分患者,使用该药的风险大于利益。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决定暂停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通知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片、马来酸替加色罗胶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卫生局;
  二、请各单位通知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停止经营马来酸替加色罗片、马来酸替加色罗胶囊。
  三、请各单位将辖区内检查情况(附表1.2.)于下周二下午3点前上报市局稽查处(电子信箱:shilan@smd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