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的培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特制定《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
为加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的培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制订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试行办法(2006-2010年)。
一、培养目标
为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能向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
二、培养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社区基地(以下分别简称“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要求及本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计划,市卫生局在全市三级综合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步选择设立8个临床基地、40个社区基地。
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每年12月向市卫生局提交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进行考核,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三、培养对象
愿意在本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两年内的临床医师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四、培养规模
2006年至2010年共计划招收1000名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对象,平均每年200名左右。
五、培养方式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全科医学专科细则》,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上海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教学大纲》,对培养对象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养。规范化培养分理论学习和技能强化、临床基地轮转、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
六、组织管理
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卫生局每年上报的培养对象需求数,指导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招生。市卫生局在培养对象和区县卫生局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将通过面试及体检的培养对象定向分配给各区县。规范化培养结束后,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将本区县的培养对象安排到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期间,有关人事管理和日常培训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分别由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
培养对象被录取后与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省市籍培养对象由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七、学员待遇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享受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进大学毕业生平均收入水平支付。第一年每人每月1600元(含税,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后每年按照12%的幅度递增。培养对象培养结束后,凡到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并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工作满3年并经考核合格者,给予岗位奖励12000元;工作满5年并经考核合格者,再给予岗位奖励10000元。培养对象志愿到宝山、闵行、浦东偏远地区及崇明、奉贤、嘉定、金山、南汇、松江、青浦等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并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工作满3年并经考核合格者,给予岗位奖励18000元;工作满5年并经考核合格者,再给予岗位奖励20000元。
八、经费保障
根据公共财政与分级管理的要求,全科医师培养经费分别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由市、区县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
(一)全科医学教学设备购置经费。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市全科医师培养要求,制定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建设标准。被确定为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的单位要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好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必需的设备购置经费,按单位现行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分别由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二)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和师资培训经费。全市统筹规划的全科医学学科建设费用、全市全科医学带教师资培训费用纳入市卫生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三)教育教学相关培训费用。全科医学教材编写和印刷、培训中心教师授课补贴、培养对象面试和体检等费用,纳入市卫生局部门预算。培养对象实习费用,原则上由临床基地和社区基地承担。
(四)学员待遇相关经费。培养对象的生活补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区县卫生局根据上述标准纳入部门预算。培养对象的岗位奖励经费,纳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
九、考核制度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考核合格者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晋升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的依据之一。
(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满1年,须参加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两年内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已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依法申请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
(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对象中途退学或培养结束后1年之内未能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要按合同规定作相应赔偿。
(四)规范化培养期间,由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养对象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
规范化培养结束后,由培养对象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工作3年和5年后的阶段考核结果经区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者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岗位奖励经费。
十、适用对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2006-2010年期间招收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