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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为保证这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摸清人员编制和财政供养情况、资产存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用于经营性资产管理及收益使用情况、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建立运行机制。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和细化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提供决策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良好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规定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列入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
  县区是否将此列入清查范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查内容
  本次清查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和完善制度等项内容。
  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项非税收入及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完善制度: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市上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另行文),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资产清查结果(含留坝和佛坪两个省管试点县的数据)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并做好上报工作。
  (一)纳入清查范围内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进行自查,然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抽查。参与市级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招标确定。
  各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二)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其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五、清查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底-2007年2月底)
  1、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
  2、制定工作方案;
  3、召开工作动员会进行部署安排;
  4、对县区、部门、单位的清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确定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6、指导各部门、各县区组织本部门、本县区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至6月上旬)
  1、单位自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这次资产清查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逐项进行清查登记,认真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对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认真核对;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对非税收入项目来源、数额及收缴进行清查核对,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准确。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2、专项审计。在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组织抽查。市上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进行抽查核实。
  4、建立数据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将本单位资产清查数据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软件系统,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
  5、报送清查结果。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书面报表、电子介质及报表编制说明和清查工作报告在4月20日前上报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财政局相关支出业务科室审核后送资产管理科统一汇总(市级各部门也可将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数据汇总后上报,但上报时除了上报汇总数据外,还必须同时上报各分户的各项数据,上报时间同上)。各县区要求在2007年5月20日前上报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月20日后由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市本级单位清查出的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专项审计,并对清查结果账实相符的单位进行部分随机核查。在此基础上再组织力量,对各县区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
  根据专项审计和核查、抽查结果进行数据调整后,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在6月10日前将全市汇总的清查结果上报省财政厅。
  (三)总结阶段(2007年6月中旬-7月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各部门、各县区要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要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防止前清后乱。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六、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上将成立“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玉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检监察和市财政、审计、人事以及人行汉中支行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区、本部门和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七、经费保障
  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这次资产清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各部门、各县区要充分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清查队伍,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切实摸清家底,完成好资产清查工作任务。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各社会中介机构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结果专项审计工作,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专项审计工作任务。
  (三)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政策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如实填报资产清查相关报表,真实反映资产清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积极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保证清查工作顺利实施。
  (四)分级负责,加强督导。各部门、各县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县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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